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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20180531-7615-2913880] 预咨询单位:[ 国库司]
请问: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若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是否允许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两名以上中标供应商?
[答:]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数量,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 20180531-1784-2913645] 预咨询单位:[ 国库司]
采购项目单位在执行财政部“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相关名录中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同时,是否还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选择代理机构,才能与代理机构签订或续签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模式的委托代理协议?
[答:]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据此,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依法自行选择即可。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 20180531-4421-2913595] 预咨询单位:[ 国库司]
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本质是帮助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广泛的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最佳的竞争效益,也能够考验投标人在短时间内获取、收集、整理、理解、分析、表述自己对项目情况的能力。但在实际过程中,有些招标人在项目发标前,提前与单个潜在投标人沟通项目情况,这种行为是否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答:]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控告和检举。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 20180530-7752-2913457] 预咨询单位:[ 国库司]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通过资格初审或提交投标文件的仅两家企业时,可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与该两家企业进行谈判,如有1家企业不愿意变更方式,是否可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和同意变更方式的1家继续谈判呢
[答:]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可以依法经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可以依法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无需事先征得相关供应商同意。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 20180530-5997-2913456] 预咨询单位:[ 国库司]
1、 怎样正确理解“第五条规定PPP项目应当资格预审”,第九条中:“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第十二条“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这三条规定? 2、 在第九条中:“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在通常项目的公开招标程序中,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不会同时存在,既然必须先资格预审,怎么会有资格后审这种情况的存在?在资格预审结束后,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允许资格后审,是否对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存在不公平的情况?是否会引起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质疑和投诉?按照如此情形那么资格预审的意义何在?在实际过程中该如何操作? 3、 在第十二条“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请明确什么情况下允许进行资格后审?这与第五条是否有冲突?
[答:]1.PPP项目应当实行资格预审,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2.PPP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是国际通行做法。通过资格预审程序,可以对相关市场情况进行测试,有利于保障后续采购活动顺利进行。3.是否进行资格后审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与第五条关于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规定不冲突。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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